近期,國稅總局、各地稅務部門正在核查新三板股權交易個人所得稅。
一直以來,新三板市場涉稅問題的共識是:有相關稅收政策的,按相關政策執(zhí)行;沒有相關政策的,依照涉稅問題處理原則,比照上市公司處理。
可是,從已知案例看,地稅部門并不這么理解。
實際上,目前新三板的稅收政策中,針對股權交易的部分仍是空白。
各地地稅展開核查
論壇君了解到,近期,不同地稅部門正在核查新三板股權交易個人所得稅。
一位張姓投資者向論壇君爆料稱,近日他收到了四川省梓潼縣地稅局發(fā)來的繳稅通知單,征收的是他在2017年8月買賣新三板股票圣迪樂村(832130)的交易個人所得稅。據了解,該筆交易的成交價格為17.86元/股,成交數量為2000股。從張姓投資者提供的交易截圖看,這次交易賺了6780元。
無獨有偶,另一位個人投資者也接到了征收個稅的通知書,發(fā)出單位是成都高新地稅局。通知書上稱,該投資者在新三板轉讓中聯信通(831495)股權應按照規(guī)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。
除了正式文件,還有投資者曾接到地稅局打來的電話。
同時,新三板企業(yè)也被要求協(xié)助股東繳納稅款。
一家不愿具名的新三板公司發(fā)來留言,1月中旬,公司接到成都市武侯區(qū)地稅局的通知,要對二級市場上的股票轉讓,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,要求公司協(xié)助督促股東繳納。
該公司還表示,成都市所有的地方稅務局均通知企業(yè)協(xié)助督促股東繳納。
圣迪樂村董秘羅莉告訴論壇君,在張姓投資者接到納稅通知書前,當地地稅局要走了公司的股東名冊。
此外,論壇君和遠方裝備(832538)董事長張超杰確認過,當地地稅局確實前往公司關注過新三板個稅事宜,該公司所在地為四川省江油市。
稅務:"原則上"沒有法律約束力
針對新三板稅收,個人投資者涉及的稅種有證券交易印花稅、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以及掛牌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。對于新三板投資者在二級市場轉讓股票如何繳稅,至今未出臺明確的政策。
目前市場共識是比照主板,依據是新三板稅收政策的綱領性文件——《關于全國中小企業(yè)股份轉讓系統(tǒng)有關問題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13〕49號),明確了新三板市場涉稅問題處理原則:"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,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。"
可惜,稅務機關并不這么看。
關于前述張姓投資者被征稅一事,論壇君致電梓潼縣地稅局,并得到了答復。
梓潼縣地稅局認為,轉讓股票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僅適用于轉讓上市公司股票,而新三板不屬于上市公司范疇,因此,對于新三板企業(yè)股東轉讓股票取得的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(guī)定適用"財產轉讓所得"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,適用稅率為20%。
同時,梓潼縣地稅局表示,現行新三板可以比照上市公司規(guī)定處理的稅收規(guī)范性文件為,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(jiān)會關于實施全國中小企業(yè)股份轉讓系統(tǒng)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4〕48號)文件。
揚州市地稅局在網站公布的一個案件,也表達了同樣的看法。
案件中,自然人A將其持有的某新三板掛牌企業(yè)的股權轉讓給企業(yè)B,并取得股權轉讓收益,但企業(yè)B卻沒有代扣代繳"財產轉讓所得"個人所得稅。該案件的結果是,稅務機關責令企業(yè)B對自然人A股權轉讓所得履行代扣代繳義務。
稅務機關解釋道,國發(fā)〔2013〕49號文件表述的是"原則上比照",不具有法律約束力,不應當作為稅務執(zhí)法的依據,轉讓"新三板"的股票不得隨意參考上市公司的個人所得稅政策,應有具體的財稅文件支撐。
因此,稅務機關認為,自然人A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,企業(yè)B應依法履行"財產轉讓所得"代扣代繳義務。
市場:這么征,新三板危險了
對于稅務機關的認定方法,財務專家告訴論壇君,對于國發(fā)〔2013〕49號文件,問題出在"原則上"三個字,如果一定要這樣認定也并非不可以。
"在稅收大幅下滑背景下,這樣的情況沒準會越來越多,但真是這樣,新三板危矣。"他說。
張姓投資者抱怨:"投資了快二十年,第一次遇到二級市場交易要交個稅的,還只有2000股。"他稱,年后將對征收圣迪樂村交易個稅一事進行復議。
還有投資者提出疑問,如果近年來交易了多筆新三板股票,最后一合計,還虧損了,還收不收稅?
此外,論壇君向股轉人士詢問了有關情況,他表示,稅務事項不屬于股轉層面,也沒有制定相關政策。
聲明:本文來自 新三板論壇 作者:許擎天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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