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報訊 (記者 王殿學(xué)) 昨天上午,黃靜訴華碩案第二次在海淀法院交換證據。黃靜一方補充了14份證據,華碩方補交了7份證據。法官要求黃靜方于6月11日,將購買(mǎi)的筆記本電腦帶到法院。
因為第一次交換證據時(shí)黃靜代理人提出對華碩的維修單進(jìn)行真偽鑒定(本報5月12日曾報道),華碩方昨天將維修單的原件帶到法院。黃靜代理人看后表示,華碩在朝陽(yáng)法院的官司中也提供了其中一份原件,但是兩個(gè)原件相比,簽名的位置不同。他要求華碩提供全部的維修單,以便鑒定真偽。
法官說(shuō)將擇日決定是否全部提供。
黃靜代理人還申請海淀法院調取從黃靜筆記本電腦上換下的CPU。
交換證據時(shí),法官要求黃靜方在6月11日把購買(mǎi)的筆記本電腦帶到法院。
因為雙方證據較多,法官將雙方的舉證期限確定為7月10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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