奧克斯汽車退市后,售后服務遺留大量問題。
汽車是消費品還是奢侈品?出現(xiàn)質量問題是否適用于《消法》
南京中院終審判決:構成欺詐應雙倍返還
奧克斯汽車退市后,售后服務遺留大量問題。
奧克斯汽車宣布全面退出汽車市場,這下可苦了奧克斯汽車的消費者。大連的張旭洋就是其中一位,為此他聯(lián)絡了46名車主,集體狀告奧克斯。
亞生
近年來,汽車、商品房出現(xiàn)質量糾紛,是作為高檔奢侈品、投資而不予退換和賠償,還是作為消費品,適用于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“雙倍返還”,一直存有爭議。
《消法》之所以設立“退一賠一”的法律規(guī)定,其立法本意就是對制假售假者、制造劣質商品者進行懲罰。那么,不合格的汽車、質劣商品房糾紛的法律實務中,應如何保護消費者的權益?本案的審理,為汽車糾紛索賠提供了有利于消費者的判例。
——編輯手記
近年,由汽車引發(fā)的質量糾紛屢見不鮮。消費者買到“問題車”怎么辦?能否依照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的規(guī)定,要求“退一賠一”?
2009年6月底,江蘇省南京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了一起由汽車引發(fā)的索賠案件,提供虛假信息引誘消費者購買汽車的銷售、生產者構成欺詐,應雙倍賠償。
陳先生買了“問題車”
2004年6月11日,在江蘇省盱眙縣一所中學從事財務工作的陳祚吾翻看一家晚報時,一則“夏日風暴,奧克斯汽車雷霆出擊”的廣告,列舉了奧克斯汽車的種種優(yōu)點,以及圖片上精致美觀的車型,引起了他的興趣。
當年6月21日,陳祚吾依照廣告上的地址來到南京,找到奧克斯汽車的銷售商、江蘇蘇舜工貿集團有限公司(蘇舜公司)。銷售人員將奧克斯汽車的性能一一介紹給他,并作出質量保證承諾。陳祚吾看中了奧克斯牌的“原動力”SUV輕型客車。
陳祚吾購買前仔細查看了該車的各種手續(xù),車輛合格證號為“AUX000179”,其中的“AUX”是奧克斯汽車的英文字母縮寫和商標,該車的保險手冊及結算單,均有“沈陽奧克斯汽車有限公司”(沈陽奧克斯公司)字樣,于是他支付了72500元錢,將車買下。
2004年6月28日,陳祚吾在淮安市車輛管理所辦理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手續(xù)時,發(fā)現(xiàn)車輛行駛證登記的車輛品牌卻是“黑豹”。
“奧克斯怎么一轉眼變成了“黑豹”?”陳祚吾當即致電蘇舜公司,詢問原因。蘇舜公司銷售人員解釋說,沈陽奧克斯公司是沈陽富桑黑豹有限公司(富桑公司)的股東,用黑豹名字也很正常,這款車絕對是由沈陽奧克斯公司生產的。
既然車子已經(jīng)買回來了,銷售人員又保證是由奧克斯公司生產的,陳祚吾沒再計較。之后,陳祚吾在車輛使用時發(fā)現(xiàn)一些問題,如隨車參數(shù)和行駛證上的參數(shù)多處不同,玻璃不夠密封,下雨時車內漏水……
2006年3月,當初高調宣布5年內將投資80億元,實現(xiàn)年設計產能45萬輛汽車的奧克斯集團宣布退出汽車產業(yè),陳祚吾傻眼了:以前車壞了還能找廠家維修,今后怎么辦?
原來,制作空調為主的奧克斯集團決定進入汽車業(yè)后,成立了沈陽奧克斯汽車有限公司和寧波奧克斯汽車有限公司(寧波奧克斯公司),兩家公司都持有富桑公司的股份。因為國家對汽車生產控制很嚴,生產汽車必須要有國家發(fā)改委核發(fā)的批文和汽車生產許可證,而奧克斯集團在未獲得“準生證”情況下,套用富桑公司的名義生產汽車,在銷售宣傳時打出“奧克斯”品牌。但車輛銘牌、合格證、機動車注冊登記技術參數(shù)表、機動車注冊登記申請表、機動車行駛證等均為富桑公司。
構成欺詐
2006年6月,陳柞吾以蘇舜公司、沈陽奧克斯公司、寧波奧克斯公司、富桑公司在經(jīng)營中存在欺詐行為為由將其告上法庭,請求法院判決原告向被告退還所購的“奧克斯”汽車,返還原告購車款72500元,并按照《消法》“退一賠一”規(guī)定,支付賠償款72500元。
庭審中,沈陽奧克斯公司、寧波奧克斯公司、富桑公司認為,原告訴爭的車輛是從蘇舜公司購買,雙方買賣合同已經(jīng)履行完畢,現(xiàn)出現(xiàn)買賣合同糾紛,應由蘇舜公司負責。沈陽奧克斯公司、寧波奧克斯公司、富桑公司從沒有與原告簽訂任何買賣合同,不應該被列為被告,更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。
蘇舜公司辯稱,公司在銷售汽車時向原告如實說明了“黑豹”牌汽車的真實情況,并舉證證明隨車“技術參數(shù)表”品牌一欄中填寫的就是“黑豹”,原告據(jù)此在公安部門辦理了行駛手續(xù)并正常上牌。公司作為經(jīng)銷商不存在欺詐,合同合法有效。
陳祚吾認為,被告刊登虛假廣告,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、財產權,原告所訴是侵權糾紛,不是合同糾紛。依照《消法》第35條“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、財產損害的,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,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”的規(guī)定,原告有權向4被告提出賠償。
被告辯稱,廣告僅是要約邀請,并不能構成合同的一部分。蘇舜公司銷售汽車時,向原告提供的車輛銘牌、合格證、機動車注冊登記技術參數(shù)表、機動車注冊登記申請表、機動車行駛證等都是富桑公司的“黑豹”,沒有欺騙原告說是“奧克斯”。
原告認為,訴爭車輛系沈陽奧克斯公司使用了富桑公司的生產許可證非法生產。退一步講,即使是富桑公司生產,也屬欺詐,因為國家發(fā)改委公布的車輛生產企業(yè)及產品公告中,富桑公司所許可生產的并不是“黑豹”。
合議庭認為,原告認為被告非法生產、虛假宣傳,侵犯了其知情權和財產權,雖與蘇舜公司存在買賣合同關系,但因其選擇了侵權之訴,故沈陽奧克斯公司、寧波奧克斯公司、富桑公司系本案適格被告。
法院認為,該案是否構成欺詐應從三方面確認:主觀方面。被告沈陽奧克斯公司在未取得汽車生產許可的情況下,借用富桑公司的名義生產了訴爭車輛,即所謂的“奧克斯”汽車,此行為足以使消費者對訴爭車輛的真實信息難以辨別,進而產生錯誤的判斷;而蘇舜公司作為銷售商應當知曉上述事實卻仍以“奧克斯”汽車名義進行銷售。蘇舜公司、沈陽奧克斯公司、富桑公司未能提供證據(jù)證明自己并非欺騙、誤導消費者而實施該行為,故其主觀上均存在欺詐的故意。
客觀行為。蘇舜公司、沈陽奧克斯公司、富桑公司作為經(jīng)營者,應當負有向原告如實陳述有關商品真實信息的義務,這種義務是法定義務。被告并未向原告如實披露商品的真實情況,而且采用隱瞞真相、引人誤解的宣傳欺詐方法實施了欺詐行為。
行為結果。本案中正是由于蘇舜公司、沈陽奧克斯公司、富桑公司欺詐行為的存在,未能提供商品的真實信息,并進行引人誤解的宣傳而使原告信以為真,產生錯誤的判斷,購買了訴爭車輛,致使被告欺詐目的得以實現(xiàn)。綜上所述,蘇舜公司、沈陽奧克斯公司、富桑公司主觀上存在欺詐的故意,客觀上實施了欺詐的行為,并導致原告作為消費者產生錯誤的判斷,故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。
“雙倍返還”
確定了欺詐行為的存在,適用何種法律進行賠償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。
原告認為,《消法》第49條“經(jīng)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,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,增加賠償?shù)慕痤~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?!北景钢性娣舷M者身份,所購車輛系自用,應屬消費品范疇,故適用《消法》“退一賠一”的規(guī)定。
被告表示,汽車是否屬于消費品存在爭議,生活消費是指個體的基本衣食住行,汽車消費在現(xiàn)階段對我國而言屬于奢侈消費,不屬于《消法》意義上的生活消費需要。
法院審理認為,構成《消法》第49條規(guī)定的賠償責任,有三個條件。首先,法律主體是消費者和經(jīng)營者,這里的經(jīng)營者既包括商品的生產者也包括銷售者。本案沈陽奧克斯是生產者,蘇舜公司是銷售者,陳祚吾符合消費者的身份;其次,法律關系客體必須是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規(guī)定的商品或服務,本案訴爭汽車符合商品的特征;第三,經(jīng)營者在提供商品時有欺詐行為,因此可以適用《消法》第49條“退一賠一”的規(guī)定。
被告辯稱,原告所購車輛既能順利上牌,又能正常行駛,而且已經(jīng)行駛了數(shù)十萬公里,取得了相應的收益,沒有發(fā)生任何事故和損失,如果再“退一賠一”,對被告不公平。
法院認為,《消法》第49條是以懲罰欺詐違法行為為目的,經(jīng)營者的欺詐行為,無論其是否實際造成消費者的損失,都是一種違法行為,都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。原告所購訴爭車輛雖然得以正常注冊、使用,但汽車作為高速行駛的交通工具,國家有著嚴格的生產管理制度,未經(jīng)許可生產的汽車,有著極大的安全隱患,對駕乘人員及其他交通參與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產生嚴重的威脅,一旦發(fā)生事故,將難以挽回損失。適用《消法》第49條的規(guī)定,有利于體現(xiàn)對非法生產及銷售者的懲罰,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減少和杜絕經(jīng)營者欺詐行為的發(fā)生,規(guī)范市場經(jīng)營秩序。
2008年10月28日,南京市玄武區(qū)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,陳祚吾退還汽車給蘇舜公司,并按照每月400元的價格給付使用費;蘇舜公司返還陳祚吾購車款72500元,并賠償其經(jīng)濟損失72500元;沈陽奧克斯公司和富桑公司對雙倍賠償?shù)牟糠殖袚B帶責任。寧波奧克斯公司既非訴爭車輛的生產者,也不是銷售者,僅是售后服務商,故不承擔責任。
一審宣判后,三被告不服,上訴至南京市中級法院。
2009年6月下旬,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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